根据基层反馈意见,现就脱贫攻坚政策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全省扶贫对象核实的范围有哪些?
答:全面核查、摸清现状。对全省98个有扶贫开发任务县区的全部行政村及所有农村户籍人口进行普查,摸清村镇合并后的行政村现状和贫困户分布分类等情况。
2.全省扶贫对象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严格标准、全员纳入。实事求是地核实贫困户及其家庭人口,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将不符合标准的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剔除。
3.全省数据清洗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完善台账、全面清洗。按照国家和我省建档立卡指标要求,逐户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核实弄准贫困村、贫困户基础信息和帮扶信息。
4.全省贫困户识别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指标认定。省级扶贫标准为3015元(2010年2500元不变价),国家扶贫标准为2855元(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两不愁、三保障”即吃穿不愁(包括安全饮用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5.全省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的方法步骤是什么?
答:包括7个主要环节:第一步,宣传告知和信息摸底,宣传告知到户到人;第二步,入户核实和民主评议,形成村级新增及退出初选名单;第三步,两次公示、两级审核,经村级公示乡镇审核,乡镇公示县级审定;第四步,备案审核,县级审定后市级核查,省级随机抽查;第五步,信息采集,调查贫困户基础信息,填写“四书”;第六步,数据录入和清洗,录入信息并留存图片资料;第七步,制作精准脱贫明白卡,一户一卡,存放于贫困户家中。以上7个环节的工作要依次推进,不得缺项漏项。
6.“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安全有保障怎么界定?
答: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规定,住房有保障的标准是:采取集中安置的,要达到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采取分散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搬迁入住的。
7. 贫困户家庭收入中是否包括低保金?
答:对贫困户的识别和退出界定,在贫困县摘帽退出之前年份,低保金均不计入家庭收入,贫困县摘帽退出当年,再计入家庭收入。非贫困县参照执行。
8. 脱贫户“回退”后村级贫困发生率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对2016年及以前年度退出的贫困村因回退人口造成贫困发生率又超过3%的,以及其他标准未达到的,按照规定标准重新核实为贫困村,继续开展扶持,直到达到退出标准。
9.国家建档立卡系统“回退”人员怎么办?
答:国家扶贫信息系统中2016年回退的贫困人口名单,省扶贫办已通过电子版方式反馈给各市。这部分贫困户仍将作为2017年在档贫困户继续进行帮扶,达到退出标准后方可按程序退出。
10.兜底保障对象认定范围有哪些?
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2016年11月28日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陕民发〔2016〕88号),明确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发展能力,到2020年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1.贫困户“整户识别”是怎么规定的?
答:以“居民户口本”为依据,整户识别贫困户。
12.对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怎么认定?
答:从实际出发,对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也要确定为家庭人口,并在登记录入时加以备注。
13.对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人口怎么认定?
答:对已年满18周岁,两年以上不在户籍地居住且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人户分离的,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认定。
14.对户口没有迁入的家庭成员怎么认定?
答:以贫困户家庭中的实际常住人口为准,对家庭人口自然增减、嫁娶及死亡而户籍没有及时迁出或迁入的,要根据家庭成员现状识别,在其户口迁出或迁入后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15.关于“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的贫困户,达到入住条件还未入住,是否可以认定满足‘三保障’中的住房有保障的要求?”
答:经请示国务院扶贫办,住房有保障的标准是:采取集中安置的,要达到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采取分散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搬迁入住的。这个政策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中已经明确。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扶贫办联合起草《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正式上报省政府,待同意后印发各市。对于易地扶贫搬迁中达到入住条件还未入住,是否可认定住房有保障的情况,要具体分析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是否满足相应的条件。
16.关于“产业直补资金直补到户不便于部分项目实施。例如光伏扶贫,按照政策要求资金必须直补到户,但项目实施一般由企业进行,对项目实施带来不便。是否可以由贫困户和企业签订协议,将财政扶贫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答:我省对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依据扶贫规划和年度扶贫任务,按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建立扶贫项目库,自主确定扶持项目。县(市、区)要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自2016年开始,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已经全部切块到县(市、区)。省级在资金切块下达时未规定发展产业的资金规模和使用。因此,县级在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前提下,可立足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7.关于“因病致贫户占贫困户比例较大,能否针对贫困户扩大医疗报销病种目录,提高报销比例,出台特殊求助政策?”
答:根据省委省政府分工,省上卫生扶贫牵头部门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函询,答复如下:关于扩大针对贫困户医疗报销比例病种目录、提高报销比例和出台特殊政策等三个方面问题,省卫计委会同省扶贫、民政等相关部门拟定了进一步提高贫困户报销比例等健康扶贫政策,目前正在报上级审定,待批复后下发实行。
18.关于“能否出台自然村道路建设的政策,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把通自然村的道路不仅修到村口、更修到村内”?
根据省委省政府分工,贫困地区交通建设由省交通厅牵头实施,经函询,答复如下:(1)按照《陕西省贫困县退出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交通脱贫攻坚的主要指标是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目前,交通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举全厅之力,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在“十三五”末,实现全省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为全省脱贫攻坚提供交通先行保障。(2)农村通自然村道路建设,是在实现建制村通畅目标以后,对交通出行的更高需求。自然村道路数量多,投资大,加上后期要投入大量的养护资金,交通运输部一直未将其纳入支持范围,我省也未有足够财力进行支持。目前,交通厅正在联合省农发行,拟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待农发行抵押补充贷款落实后,对人口聚集(一般不少于400人),路网联通作用强的通自然村道路适当予以支持。(3)村内巷道建设原由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一事一议”奖补的形式补助建设。目前该资金已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各县(区、市)可在整合资金中统筹安排自然村内巷道建设。同时省上正在筹建产业扶贫开发融资平台,界时将会进一步拓宽扶贫资金渠道,加大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19.关于“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关于对驻村第一书记和联户扶贫工作队人员加强管理激励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区、镇选派的在册在岗到村任职第一书记和驻村联户扶贫工作队人员保证每年工作经费10000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能否在中省切块专项扶贫资金中予以安排?如果不能解决,如何处理?”。
答:2016年6月28日,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对驻村第一书记和联户扶贫工作队人员加强管理激励的意见>的通知》(陕组通字﹝2016﹞83号),明确了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分别拨付1万元工作经费的政策。由于该文件出台时间较晚,2016年财政预算已无法加入,文件执行只能从2017年度开始。前期,我们已商省委组织部以县为单位统计了2017年各县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数量,并于3月27日函告省财政厅。相关资金将在近期下达。
20.关于“由于项目开工晚、进度慢,加之审批验收等前置与后续程序过多,导致部分资金迟迟无法下,同时省级部门对资金管理缺乏灵活性,一些环节管得过细、过死,导致扶贫资金沉淀。如何解决?”
答:解决扶贫资金沉淀问题,一是各县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提前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早开工,为按时完工及时报账打好基础。二是要积极完善修改有关政策。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扶发〔2015〕1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开始,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已经切块下达到县,明确要求“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和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向省市相关部门备案。”各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相关管理办法,简化有关程序,缩短办事流程。
21.关于“五保户及无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兜底对象)是否需要确认帮扶责任人吗?”。
答: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提出,贫困户帮扶责任人要实现全覆盖,因此,对所有的贫困户都要落实帮扶负责人。对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帮扶责任人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协调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等。
22.关于“当年识别进入的贫困户,通过扶持达到脱贫条件且群众认可,当年能否宣布脱贫”?
答:经请示国务院扶贫办,当年识别进入的贫困户,当年不允许脱贫退出,同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部也无法进行标记。